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l号),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及学习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沈阳化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等教学形式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高等继续教育高中起点专科层次(简称“高起专”)、专科起点本科层次(简称“专升本”)学制为两年半,学习年限四年半;高中起点本科层次(简称“高起本”)学制为五年,学习年限七年。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沈阳化工大学录取的高等继续教育新生须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专升本学生须同时提供专科学历证书原件),到通知规定的函授站或指定地点报到,认真填报学籍档案所规定的材料,缴纳学习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对患有疾病、参军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新生,可以凭借证明材料(因病要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参军要提供入伍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新生,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函授站或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各函授站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提交沈阳化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从报到之日起,30天内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学生对本人提供的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完全责任。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
第九条 因提供虚假或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此类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学生须按规定和要求缴纳学费,每学期按时到所属函授站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学生须本人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确认。并填写入学登记表等学籍档案所规定的材料,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的一部分,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课程。
第十三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学生须按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课程考核可采取开卷、闭卷、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教育实习、教学实践、毕业论文、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作业、平时和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作业成绩占课程成绩的20%,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成绩的60%。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补考,补考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补考次数最多为2次。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各函授站应一周内及时将成绩报主校。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网上公布成绩。需要复查成绩的学生可在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函授站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确有错误疏忽,函授站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证据、理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对在考核中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凡考试舞弊者,该科当次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六章 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一条 免修
(一)专业课、教育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实验课等课程和环节不得免修。
(二)学生入学前已获得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或获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高起专、专升本和高起本的非英语类专业“大学英语”课程。
(三)学生入学前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四)入学前曾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同层次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
第二十二条 免考
(一)免考课程仍需参加学习。
(二)教育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免考。
(三)入学前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已经学过的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相同层次的课程。
(四)入学前或在读期间获得第二十一条所述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等级证书的,亦可申请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免考。
(五)入学前曾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同层次单科合格证书,可免考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自考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六)免考课程在成绩表中标注“免考”字样。
第二十三条 申报免修、免考课程时,学生应向函授站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成绩时须出示给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修、免考课程的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一律无条件取消免修、免考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转站、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如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需由所属函授站转到本校其它函授站注册、学习和考试的,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所属和拟转的两方函授站签字盖章后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因伤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可),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宁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申请(确认表)》,经所属函授站同意盖章后,提交继续教育学院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所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在原专业所学课程中若有与所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且内容高于或相当于所转专业相应课程要求的,则其修得的该课程成绩可带入所转专业。凡与所转专业教学计划无关或低于所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则在原专业修得的课程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
(二)文科类专业转入理工类专业;
(三)不同学习层次之间转专业;
(四)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应作退学处理的;
(七)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十条 学生在本校各函授站正常转进、转出和转专业中所涉及到的学费及其他费用等,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一)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者;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可),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因我校招生人数不足,无法开班者。
第三十二条 已在校学习两年及以上者不予转学。
第三十三条 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先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校转入我校学生,已学课程依照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休学可分为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和学校认为应当休学两种情况。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创业、参军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函授站签署意见后提交继续教育学院,经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参加评优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一次以一学年为期,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函授站申请复学,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准予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并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过指定医院确诊,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函授站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其中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需书面提交退学申请),函授站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已交的学费不退。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并结清所有费用,准予毕业。毕业时由学校颁发经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沈阳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达到规定的学习年限,学完教学计划所有课程,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肄业证书,若未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可申请办理已修课程单科合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有关规定者,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继续教育学院和所属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一般为6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均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建档管理。函授站按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完整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在学生学习期间实施有效管理,作为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各函授站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若有与教育部、辽宁省规定相悖之处以教育部、辽宁省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沈阳化工大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