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19-07-10 点击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辽学办[200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试行调整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的通知》(辽学位〔2014〕7号)和《沈阳化工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一的标准,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条 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第四条 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为: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和法语)。

外语课程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外省函授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申请、审批在当地组织报考)。

1.非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与所学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2.外语课程考试成绩由省(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

第五条 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以上,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成绩平均分应在70分以上。

(四)本科在学期间通过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行政“警告”处分者;

2.结业生和离校换发毕业证书者;

3.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位者。

四、学位的申请和授予

第八条 学位申请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应立即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或通过各函授站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学位者或函授站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

2.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评语、成绩和决议;

3.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4.学士学位申报信息汇总表。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一)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成人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经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注册。

五、各项工作受理时间

第十条 受理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各项工作时间

(一)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报名工作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

(二)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在5月中旬和11月中旬;

(三)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为6月下旬和12月下旬;

(四)每年两次受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6月份。成人本科毕业生应于毕业时间邻近的受理学位时间进行申请,最迟不超过毕业时间半年。

(五)学位授予时间为每年3月末(或4月初)和7月份;

(六)每年两次办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六、其 它

第十一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错授或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批准,于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沈阳化工大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