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7-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简称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试行调整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的通知》(辽学位〔2014〕7号)和《沈阳化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沈阳化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含专升本、高起本层次)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与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相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按本办法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注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二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五条 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第六条 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外语。非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与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语相一致的外语考试。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与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一致的外语考试。

 学位外语考试已委托辽宁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成绩平均分应在70分(含70分)以上;

 (四)学生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一)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未达毕业条件者;

 (四)未通过“学士学位课程水平审核”者;

 (五)未在学校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学士学位的;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位的。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

 第十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在申请毕业的同时或最迟不超过毕业时间一年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学校在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位申请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或通过所属校外教学点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学位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

     2.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明;

     3.本科学习期间成绩单;

     4.学士学位申报信息汇总表;

     5.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校外教学点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

 (四)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校外教学点所报送材料进行复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拟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将审查结果公示三天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将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正式发文公布,颁发沈阳化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章 申诉与复核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拟不授予学位或者拟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据学校的规定申请学术复核。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据学校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附则

 十五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学位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审议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沈阳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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